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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宁河海关为企业量身定制产品下线申报、抵达口岸申报、即用即报等多种申报模式,出口新集装箱从下生产线到装货出境仅需半天,客户用箱需求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宁河海关坚持以“智”提效,通过健全“工厂+堆场”的智慧管理模式,发挥“远程监控”辅助手段,实现新造集装箱从制造、下线、入场、堆存、出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
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NG.28.66,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NG.28.66,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NG.28.66,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分为主标志和功能标志两类。主标志是在对外开放口岸标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标志,由中国移民管理标志和“中国移民管理”中英文字共同组成。其中,中国移民管理标志已于2021年4月2日启用。功能标志是在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示相关通道设施和提示导向的标志,细分为6种70个,具体包括16个通道标志,6个公共区域标志,21个工作场所与设施标志,9个提示标志,9个劝阻标志,9个导向标志。
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启用新版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标志,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边检现场执法执勤管理,更好展现新时代移民管理机构新形象;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在口岸快速辨识、准确获取相关信息,自觉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边检工作,做到有序候检、顺畅通关,增强通关体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移民管理工作的认知度,方便广大出入境人员进行监督。如遇相关问题可询问现场移民管理警察,或拨打12367移民管理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