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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从2018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鹤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参与辖区内出租屋、流动人口排查及协助民警开展日常查禁活动。2022年至2023年初,雷某某利用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获取公安机关查禁活动信息后,明知其朋友高某某经营的KTV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高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代表国家机关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一名辅警,任职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雷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合议庭当庭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审当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逮捕。案件宣判后,雷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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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义教授,1937年1月9日生于河南省封丘县,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并留校在哲学系任教。1972年进入新组建的清史研究小组。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后,先后担任研究生班主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1989-1991年任所长。1986年晋升副教授,1991年晋升教授。同年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先后任副总编辑、总编辑。1999年退休。
王俊义教授直接参与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工作,亲身见证了清史研究所的发展历程。他协助学术带头人戴逸教授,思考清史研究所的长远发展,制订清史研究的整体规划。《简明清史》《清史编年》《清代人物传稿》等重要著述的撰写,《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天地会》《清代的矿业》等档案资料的编纂,都是在清史所建所初期,先后开展起来的,王俊义教授或直接参与研究,或协助组织策划,为清史研究所学术品牌的树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开辟研究阵地,他又协助所里组织《清史研究集》《清史研究丛书》《清史知识丛书》等,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合办《清史研究通讯》(后改为 《清史研究》)。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清史研究的开展。王俊义教授大力推进清史研究所的对外学术交流,众多海外知名清史学者先后来访或与清史研究所建立学术联系,海外研究生纷纷来所学习进修,清史研究所教师也赴海外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学生也有出国深造者,极大地扩大了清史研究所在海外的学术影响。王俊义教授为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和发展不遗余力,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离开清史研究所后,也一直关心清史研究所的发展,201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之际,他将自己的藏书全部捐赠给清史研究所。
王俊义教授长期从事清代学术思想及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学术与文化》(合著)、《清代学术文化史论》(合著)、《清代学术探研录》《俊义文存》等,主编或参与主编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炎黄文化与民族精神》《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等。王俊义教授成果丰硕,对于清代学术思想特别是乾嘉学派的研究,有许多创见,对于改革开放初期重新起步的清史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王俊义教授关心学术发展,积极扶持学术新人。他襟怀坦荡,正直敢言,勇于开展批评争论,为推进学术健康发展,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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