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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度假公司出售旅游权益后“跑路”导致游客损失,游客诉求返还会员费获法院支持。据了解,2009年3月25日,沈某与某度假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约定度假发展公司为沈某提供与其拥有的年度假点数相当的隶属于某度假村网络的金冠级和银冠级度假村免费入住的权益。沈某购买的总度假点数为三万点,购买的年度假点数为二千点,会员权益有效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随后,沈某向度假公司交纳会员费27800元、五年年费1430元、注册费760元,度假公司向沈某赠送A1类礼券。此后,度假公司未提供任何旅游度假服务,也未提供赠送礼券的旅游项目。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已依约向被告交纳全部费用,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但被告并未提供旅游度假住宿服务,亦未提供赠送礼券的旅游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员费、年费及注册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度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沈某会员费27800元、五年年费1430元、注册费760元。法官提示NG.28.66,以提供旅游权益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具有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提前预付费用的特点。当事人在缴纳大额会员费或服务费后,旅游服务提供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部分服务提供商抗风险能力较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现金流断裂,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降低合同履行的标准,对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该案中,度假公司因市场不及预期、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出现经营异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讼中亦无人出庭应诉,执行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消费者对此类预付费式旅游合同提高警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香港演艺学院成立于1984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地区唯一专门培养演艺人才的学院。演艺学院提供学士课程与实践为本的硕士课程,学习范畴包括中国戏曲、舞蹈、戏剧、电影与电视、音乐与舞台及制作艺术。演艺学院的教育方针着重反映香港的多元文化,中西兼容,更提倡跨学科学习,是一所实践型戏剧学院,“教习指向创作,创作本于经验”。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分得80%抚恤金。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王与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王一和王二,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与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时的直系亲属只有王一与王二。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老王家属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 因王一与王二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王一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因老王之妻老李先于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王一、王二二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与王一的关系更为紧密,王一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亦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据了解,江西多个景区开辟了“文旅+非遗”的新赛道。在南昌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内,设有非遗匠心馆,多元化展示体验南昌瓷板画、进贤毛笔制作技艺、豫章绣等非遗项目;抚州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凝聚了临川篾编、金银錾刻、金溪藕丝糖等上百家非遗业态NG.28.66,仍传承着指尖上的记忆;吉安吉州窑遗址公园包括龙窑遗址、本觉寺塔、清都观、讲经台等重要历史文化景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吉州窑陶瓷烧制技艺在此依旧窑火不断。
在南昌市社会科学院院长戴庆锋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助景区去扩大其影响力,“景区+非遗”又能把文化旅游与满足民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结合,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式。但各景区也需关注到,要尽量避免同质化的问题,同时希望年轻人在关注非遗的同时,能看到非遗里更深层次的文化内涵,让非遗技艺以多种形式薪火相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