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28.66
针对圆叶牵牛提取物添加事件,百雀羚发布了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在 2021年5月26日前,“圆叶牵牛提取物”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可使用的原料。百雀羚涉及该原料的个别产品是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生产,不违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并且,在2021年4月25日NG.28.66,百羚已经对该产品配方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2009。2021年5月26日之后,百羚没有再生产过任何添加有该原料的产品,不存在违法添加禁用原料的行为。
为了满足我国化妆品监管实际的需要,结合行业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完成了对《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编制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本规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该规范中,第一财经从“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查询到,序号68为禁用物质“牵牛”,原植(动)物拉丁文学名或植(动)物英文名为“Pharbitis nil (L.) Choisy.(裂叶牵牛); Pharbitis purpurea (L.) Voigt(圆叶牵牛)”。其所禁用的范围种属虽然划定清楚为裂叶牵牛和圆叶牵牛,但到底在使用中如何禁用并未详述。
NG.28.66
2024年1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称:我院审理的郑xx重婚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郑xx未提出上诉,后郑不服判决进行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进行再审。本院立案再审后,于2024年8月8日作(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建煌无罪。(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现发布公告: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郑建煌赔礼道歉。
11月20日上午,记者与安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该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确实是有一起郑xx的案子,法院已经改判了,但是具体情况需要跟经办法官联系。”同时NG.28.66,对于这一道歉公告的真实性,这名工作人员也告知NG.28.66,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平台上查询,“既然已经公告了,是可以查询到的。”
对于该案引发的争议,记者也咨询了案外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该案改判的关键点在于,黄静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文书证实,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撤销了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克某某的身份于2014年6月19日的补领结婚登记证,“也就是说,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郑隆和黄静原审虽然明知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情况,仍与黄静登记结婚,“虽然郑隆和黄静可能自认为进行了重婚的行为,但因为安岳县的婚姻并不合法、合规,所以郑隆、黄静自认为重婚的登记行为并未侵犯受重婚罪保护的法益,两人并不构成重婚罪。”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