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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李芒指出,中国与澳大利亚经济具有高度互补性,是天然的贸易与投资合作伙伴,中澳伙伴关系对支持澳大利亚的经济稳定增长至关重要。十年间,中国银行为澳大利亚客户提供了包括贸易结算、支付清算、资本市场投资和货币兑换等在内的多种人民币产品,并且不断加深广大客户对人民币的理解。在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商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澳大利亚企业使用人民币有助于丰富投资渠道、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11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辽宁省委在沈阳召开追授潘非琼同志称号命名表彰大会,追授潘非琼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出席会议并讲话。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乐成主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俞家栋宣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授潘非琼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的决定》。
潘非琼同志生前系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22年12月17日,因患白血病医治无效去世,年仅49岁。从检26年来,潘非琼自觉融入服务发展主战场、扎根法治建设最前沿、投身司法办案第一线,把忠诚奉献铸入灵魂,把责任担当扛在肩上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把公平正义写在心头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为党和人民事业、为党的检察事业奋斗至生命最后一刻,充分彰显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潘非琼同志是新时代共产党员的优秀代表,是在政法工作一线忠诚为民、勇于担当、追求卓越的先进典型,是立足平凡检察岗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杰出楷模。他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催人奋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重要示范意义。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通知,号召全体政法干警、检察人员学习宣传潘非琼同志的先进事迹。
“一位英模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典型就是一盏明灯。”应勇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赋予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更重责任,对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大力弘扬潘非琼等检察英模的先进事迹,见贤思齐、凝聚力量,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应勇强调,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检察人员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学习潘非琼同志对党忠诚、服务大局的政治品格,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体现到检察工作中、落实到司法办案上,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
应勇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与生俱来的重要职责。要学习潘非琼同志精进求实、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努力做到“三个善于”,务实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应勇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勇于自我监督。要学习潘非琼同志严于律己、淡泊名利的职业操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自觉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切实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永葆共产党人和检察人员的浩然正气。
郝鹏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检察事业取得新成绩、新进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潘非琼同志就是其中的代表。潘非琼同志把对党的赤胆忠诚全部倾注在所热爱的检察事业上,一生忠诚为民、担当实干、清正廉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他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可敬可佩,他的崇高精神可学可做、可追可及。我们向潘非琼同志致以深深地怀念,向潘非琼同志家属致以崇高的敬意。
郝鹏强调,当前,辽宁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奋力推动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需要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全省政法系统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习潘非琼同志对党忠诚、信仰坚定的政治品格,实干担当、坚守正义的敬业精神,不忘初心、为民造福的宗旨意识,洁己奉公、不慕名利的高尚情操,努力为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加快实现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学习宣传潘非琼同志先进事迹,推动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风尚,凝聚全面振兴强大精神力量,引领广大干部群众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作出辽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