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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万元的工程款全部收到了,我们真的没想到法院的诉前调解这么快、这么好,谢谢调解员帮助我们要回欠款,解决了我们公司的大难题!”前不久,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两起涉企案件,不到一个月时间帮助企业顺利索回工程款285万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城西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定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不断深化“法院+N”治理模式,将司法力量向前延伸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推进基层善治,谱写了多元共治的新篇章。
“在诉前调解中,特邀调解员发挥重要的作用。”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成玲介绍,2023年5月城西区法院广泛吸收精通调解的人才,组建了一支包括退休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邀调解队伍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法院+特邀调解”建立“解纷过滤器”,城西区法院的特邀调解团队诉前调解成功各类纠纷3856件,实现大量矛盾纠纷止步于诉前,极大地节约了群众和企业的解纷成本,降低了矛盾纠纷的成讼率。
“立足本职,着眼未来,城西区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释放法院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司法效能,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西区法院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自7月上海崇明东滩候鸟栖息地被扩展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崇明分局按照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立足深化生态警务,聚焦跨区域严打突出犯罪、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联动江苏启东、海门的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为载体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牵引三地公安机关毗邻区域联巡、警务处置联勤、协查响应联动,切实守护省际交界区域和谐稳定,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崇明分局牵头建设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由崇明、启东、海门三地公安机关共同派员入驻,打造区域警务合作实体化承载平台,构建高效、扁平的运作机制,一体化履行指挥调度、安保执勤、治安联管、案件联侦、生态联防等职责,持续推进横沙岛域立体化综合防控和长兴地区圈层防护体系建设。今年以来,崇明分局通过深化跨区域联打联防措施,实现合作区域报警类、纠纷类警情数“双下降”。
近期,崇明分局针对海永、启隆两地人员向崇明岛域流动频繁、涉三地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依托崇启海调解一体化发展工作模式,将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向融合警务工作站延伸,积极联合律师、司法、综治等力量驻点开展调解。目前,已成功化解跨区域矛盾纠纷15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今年以来,崇明分局围绕“边界平安守护”主题,组织合作区派出所以“砺剑2024”系列专项行动为牵引,加强交界区域治安问题联合摸排分析,定期组织集中清查、设卡临检和集中整治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切实维护区域治安稳定。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跨区域协作和同步上案机制,提升跨区域打击效能。定期召开崇启海三地轮值工作例会,确保毗邻联合警力“想到一起、干在一起、融为一体”。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