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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义教授,1937年1月9日生于河南省封丘县,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并留校在哲学系任教。1972年进入新组建的清史研究小组。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后,先后担任研究生班主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1989-1991年任所长。1986年晋升副教授,1991年晋升教授。同年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先后任副总编辑、总编辑。1999年退休。
王俊义教授直接参与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工作,亲身见证了清史研究所的发展历程。他协助学术带头人戴逸教授,思考清史研究所的长远发展,制订清史研究的整体规划。《简明清史》《清史编年》《清代人物传稿》等重要著述的撰写,《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天地会》《清代的矿业》等档案资料的编纂,都是在清史所建所初期,先后开展起来的,王俊义教授或直接参与研究,或协助组织策划,为清史研究所学术品牌的树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开辟研究阵地,他又协助所里组织《清史研究集》《清史研究丛书》《清史知识丛书》等,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合办《清史研究通讯》(后改为 《清史研究》)。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清史研究的开展。王俊义教授大力推进清史研究所的对外学术交流,众多海外知名清史学者先后来访或与清史研究所建立学术联系,海外研究生纷纷来所学习进修,清史研究所教师也赴海外访问、讲学、参加会议,学生也有出国深造者,极大地扩大了清史研究所在海外的学术影响。王俊义教授为清史研究所的创建和发展不遗余力,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离开清史研究所后,也一直关心清史研究所的发展,2018年清史研究所成立四十周年之际,他将自己的藏书全部捐赠给清史研究所。
王俊义教授长期从事清代学术思想及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学术与文化》(合著)、《清代学术文化史论》(合著)、《清代学术探研录》《俊义文存》等,主编或参与主编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炎黄文化与民族精神》《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等。王俊义教授成果丰硕,对于清代学术思想特别是乾嘉学派的研究,有许多创见,对于改革开放初期重新起步的清史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王俊义教授关心学术发展,积极扶持学术新人。他襟怀坦荡,正直敢言,勇于开展批评争论,为推进学术健康发展,用心良苦。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卷宗材料颇为丰富,主要包括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琼97刑终16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民终339号】以及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007民初131号】,此外还有四份申诉通知书。这些法律文书背后,是一段错综复杂的情感与法律纠葛。
案件回顾显示,1978年,陈某艺经人介绍与苏某某喜结良缘,按照东方市的习俗摆下喜酒,并从1982年开始先后育有五个子女。然而,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并未在法律上正式结为夫妻。1990年,陈某艺全家迁至三亚,开始建房。期间,陈某艺长期在外地居住,并于1993年初与苏某某感情生变。尽管如此,陈某艺仍承担起抚养五个子女的责任。
转年夏日NG.28.66,陈某艺与同村的林某某相识相恋,共同居住在东方市并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仅在生活上对陈某艺照顾有加,还一同参与创业,共同成立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林某某亦视陈某艺与苏某某所生的子女为己出,给予他们关爱与照顾。而后,陈某艺与林某某一同赴海口建厂,但因性格不合常起争执,最终于2016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17日,陈某艺在东方市民政局与苟某某登记结婚。然而NG.28.66,这一行为却引发了苏某某的不满,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陈某艺与苟某某犯下重婚罪。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艺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苟某某则无罪。陈某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此期间,苏某某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然而,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关于陈某艺的婚姻状况存在诸多法律疑点和争议点。例如: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经解除?若事实婚姻未解除,其效力会持续到何时?再如,若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终止,那么此后陈某艺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而1994年后,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登记结婚是否真的构成重婚罪?
针对这些疑问,参与研讨会的专家根据现有证据和材料,经过认真分析和深入讨论认为,从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来看,陈某艺与苏某某从1978年按照东方市当地风俗习惯摆喜酒后共同生活,生下五个子女,至1993年初分手,双方构成事实婚关系。对此,法院判决、裁定予以认定,双方也没有争议。但目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解除存在空白,没有明确标准。在本案中,陈某艺在主观上,于1993年之后不再愿意和苏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更不愿意维持其夫妻关系NG.28.66,还存在和苏某某分割财产的行为,放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图,其他诸多证言也证明周围群众已不再认可其双方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应当已经终止。通过对陈某艺身边亲友、第二段事实婚姻的伴侣、陈某艺公司股东等人即相关资料的多组证据显示,专家组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经解除。
专家分析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的关系在1993年发生变化,随后陈某艺与林某某之间又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多份企业资料、出生证明、照片、证人证言表明,陈某艺与苏某某在1993年已经分手,并且之后与林某某共同生活、共同创业,林某某对陈某艺个人资产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NG.28.66,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对于1993年之后陈某艺的财产,苏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苏某某对陈某艺1993年之后的财产提出分割要求是不合理的,侵犯了陈某艺和案外人林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至于陈某艺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专家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仅构成事实婚姻,陈某艺与苟某某则是合法登记结婚。陈某艺与苏某某在1993年之前的事实婚姻不足以作为陈某艺重婚罪成立的基础。陈某艺对于自身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存在模糊之处,这导致难以断定他在与苟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具有重婚的犯罪意图。1993年NG.28.66,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此后至2016年,陈某艺与林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他又与苟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所以,陈某艺主观上以为自己处于未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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