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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当时的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对娄底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湘环函[2018]283号文件),将茅岭水库划分为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2020年以来,环保志愿者多次反映,茅岭水库内有大量网箱、网棚、渔船等养鱼捕鱼设施,且水面漂浮垂钓者乱丢的垃圾,造成水质污染,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石冲口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水管站、环保站、茅岭水库管理所会同水利局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于2020年9月9日,开展禁捕退捕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行动,对合作社养殖设备进行了收缴。2021年9月13日再次进行了联合执法。
对此,澎湃新闻致电新化县水利局hth手机版登录官网,水利局表示对此事知情,因工作忙未能回复。根据新化县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化县茅岭水库建于1964年,位于石冲口镇永丰村。2002年5月县水利局二级机构茅岭水库管理所与曾中文、曾鹏飞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综合开发承包协议书》用于养鱼,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与合作社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延期承包合同》。2010年为解决3万多村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将茅岭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建立了茅岭水厂。
“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炳森说,如果侵权行为本身是政府行为,并且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已经过期,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可能比较难,但双方依然可以进行调解。另外hth手机版登录官网,针对具体赔偿金额,王炳森认为双方主张金额不同hth手机版登录官网,最终赔偿金额需要请相关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如果当时没有将鱼苗损失这些证据当场固定,后期再推算的话即使到了法院也可能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关于案发经过,乌兰察布中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hth手机版登录官网,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
原一审判决认定,之后二人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某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躲藏,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hth手机版登录官网,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医,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hth手机版登录官网,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hth手机版登录官网,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