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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由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和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担任组长;由最高检负责捕诉和刑事执行(含侦查)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由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将实体化运作,建立年度计划、请示报告、业务会商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葛晓燕在启动会议上指出,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完善刑事检察基本业务指导机制。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不能削弱,必须强化统筹和指导。最高检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在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刑事检察共性问题的研究,认真研判宏观刑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研究刑事检察业务重点举措,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统筹开展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官职业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更好推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苗生明就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开展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并对2025年刑事检察工作重点作出部署。他强调,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重在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协作配合,统筹落实最高检党组有关刑事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一体化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制度,狠抓机制落实,确保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实质化运行,持续做优做强新时代刑事检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从2018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鹤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参与辖区内出租屋、流动人口排查及协助民警开展日常查禁活动。2022年至2023年初,雷某某利用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获取公安机关查禁活动信息后,明知其朋友高某某经营的KTV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高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代表国家机关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一名辅警,任职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雷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合议庭当庭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审当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逮捕。案件宣判后,雷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比如,《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惩戒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如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进行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介绍,具体来讲,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刘伯超表示,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终,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监督体系,更好地服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在回应如何在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保障被惩戒对象的权益时,刘伯超强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三是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尚书》是中华典籍中最古老的经典之一。不同于后世思想家的论著,它是上古圣君贤臣关于现实政治的实践经验总结,作为王室档案留存,成为留给后世国家统治者的政治思想遗产。此书中深藏着哪些“人权”思想?它对全球人权治理有何启示意义?从事思想史研究40余年的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姜广辉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就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姜广辉:《尚书》首篇《尧典》,终篇《秦誓》,大约反映距今4000年至2600年前的古代社会生活。其前期属于原始氏族公社共产制社会,后期属于周王朝分封采邑制社会。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形态,在世界各民族早期历史都曾有过,当私有制国家出现后,这种社会形态在西方很快就被破坏掉了。但在中国古代,这种原始的血缘氏族共同体的社会形态非但没被破坏,反而得到加强。
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考古学、人类学教授张光直所言:“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往的历史观认为,西方的历史发展是正常的,中国的历史发展是不正常的。对此,张光直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即从中国古史中看到的文明演进路径,是世界文明转进的主要形态。“社会科学里面自西方经验而来的一般法则不能有普遍的应用性,我将中国的形态叫做‘连续性’形态,而将西方的叫做‘破裂性’形态。”
采邑主属于贵族,其采邑可能由一个或许多个氏族族群组成,而一般氏族成员成了采邑平民。作为贵族的采邑主与作为平民的氏族成员虽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但并非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相对抗的关系。相反,采邑主与采邑平民因同处一个共同体中,有一种休戚与共的情怀。采邑主因有巩固现有社会地位、争取更高社会地位的需求,需将本采邑的平民变成自己最信赖的族人和战士。因此,平民之间仍保留着原始氏族共同体兄弟般的友情,平民与贵族之间也保持着亲长般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而言,采邑中平民的地位较此前并无明显下降。若从“人权”的视角来看那时的民众,状况并非很差。也就是说,中国原始社会向文明国家过渡时,并没有走向西方古罗马那种奴隶制的极端形态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而是发展为一种较为温和、较符合人道的文明社会形态。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西方古代奴隶制社会形态是正常的,而中国所走的文明国家社会形态是不正常的。
“协和万邦”是佑护人类的重要理念。这在《尚书》首篇便已点明。尧、舜时代是所谓“天下万邦”的时代,当时每个氏族族群都在思考,同为人类,大家是否都有生命安全、生存发展的权利?在我看来这应该是“人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尧帝将人类看作一个大家庭,视他人为兄弟、他国为兄弟之邦。中国文化的智慧重在处理和解决人际关系,而最大的人际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今天我们已清楚看到,此问题若处置不当,将会导致人类毁灭。这一真理在四千年前已由中国圣人揭示。
“尧舜禅让”是树立“推选制”的典范。“尧舜禅让”讲的是最高执政者的推选制度,有些类似于古罗马元老院推选新执政者,但中国的尧、舜时期要比古罗马早两千年。这种推选方式注重个人品德、能力和业绩,而不在乎身份显赫或微贱,其意义就在于人人都有被推选权。“公天下者莫如尧、舜,选贤能以禅让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太平大同之民主也。”晚清康有为曾如是揭示上古尧舜“禅让”的意义。
“汤武革命”开创“反暴政”的传统。近现代人们曾认为“革命”一词出于晚近。其实,“革命”不仅是中国最古老的词汇之一,也是一个相承不衰的优良传统。《尚书》中记载商汤王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纣的文献,表明了民众在统治者暴虐无道时保留“革命”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中国古代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的“民权”。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重民”思想。何为“民之所欲”?“欲”就是需求。我们可将《尚书·泰誓》中的“民之所欲”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五个需求层次”联系思考。其关于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尊重需求,在《尚书》及其后的儒家思想中都有积极肯定的资料。至于第五项“自我实现需求”,从《尚书》中还看不到民众“自我意识”觉醒的相关资料。大约从孔子创立“私学”时,一部分民众通过游学方式来实现“自我实现的需要”。
姜广辉: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军事强国一方面高喊“人权”,一方面实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对别国主权和民族统一以及领土完整的侵犯、破坏和威胁等,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公然肆意侵犯。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国际人权学者呼吁在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加以规范,制订新的“第三代人权法则”,并称其为“团结权”,以弥补现今《世界人权宣言》之不足。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卢梭等思想家倡导中国儒学理念,以抗衡宗教压迫和封建统治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为资产阶级兴起张目。所以西方在制订第一代人权时,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观念作为法国国民公会1789年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4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学者张彭春担任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唯一副主席,实际参与主导了第二代人权代表作——《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这部人权宣言不仅吸收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儒家观念,还将儒家“和而不同”“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生烝民,有物有则”等许多思想观念融汇其中。我认为,中国人在世界第一、二代人权宣言制订时没有缺席,将来在第三代人权宣言制订时也不会缺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