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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两栖爬行动物这类体温随着周围环境温度变化的冬眠方式,其中最典型的如东北林蛙、北美木蛙等,这些生活在高寒地带的蛙类,它们的体温会随着环境温度下降到零下十几摄氏度,需要在自身被冻僵的情况下度过漫长的冬天。面对如此严峻的考验,它们体内高浓度的尿素、葡萄糖和结合水发挥了巨大作用,这是它们防止冻伤、来年开春还能再次复苏的秘密武器。
第二类则是松鼠、黑熊这类可以维持自身体温在一定范围的动物,它们的体温虽然会有所下降,但是会恒定在小范围内。这类动物的冬眠更像所谓的睡眠状态。虽然表面看上去“岁月静好”,但是动物们的身体却经受着巨大考验。如冬眠状态下的阿尔卑斯旱獭,它们的心率和呼吸频率都会大幅下降NG.28.66,其心率可下降到每分钟5次,而呼吸则下降到每分钟1至3次NG.28.66,它们冬眠时身体代谢能力也会大幅下降。这类动物在冬眠时能量消耗少但不等于不消耗,所以想要熬过长达几个月的漫长寒冷冬季,它们会提前“贴秋膘”,在秋季大量进食以储备足够的脂肪过冬。
大熊猫的黑白“皮毛大衣”是它抵御寒冷的法宝。严寒的冬天,生活在野外的大熊猫会在雪地中穿梭,寻找食物。大熊猫的这件“熊皮大衣”十分厚密坚硬,被毛厚而粗,由针毛和绒毛组成。从毛的显微结构看,其内层的髓质层比较厚,有良好的保温性能,而外层富含油脂,具有良好的防潮作用。在这件御寒外套的包裹下,大熊猫完美地被保护起来,适应了潮湿、严寒的自然环境,即使在雪地上,也能自由自在地奔跑打滚。
阿思称,行程第四天,两位男同伴提前抵达终点,阿思落后大约1公里,还需要走半小时到1小时。同伴付费100元让马夫返程接她,以便一起租车出山,而马夫在接到她前往终点的路上,对她实施了猥亵,“他把手伸进我的衣裤里,我双手抓着他的手腕拼命反抗,从右侧跳下马躲避、拿着登山杖自卫,同时大声喊叫。后来看到不远处有一位驴友迎面走来,他才停止了动作,还让我不要喊了”。阿思说,路过的驴友走到他们身边时,她立即向其讲述了经历,该驴友让他们不要再争吵,并让马夫先走,然后阿思在后面远远跟着,自己则朝反方向前进。
因缺少证据,11月19日,阿思通过网络平台寻找目击者,并很快找到了两位。一位看到其被两位男同伴落在后面单独徒步的过程,另一位就是目击阿思与马夫争吵的驴友。取得联系后,阿思才得知,他在出山后就接受了警方笔录。阿思说:“这位驴友说,他告诉警方看到我和马夫有争吵及我当时求助的过程,但他没有直接看到我被猥亵。”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发现含辛茹苦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在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化名)。2020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随着小燕一天天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亲子关系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排除张先生为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及结果表示认可。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自己离婚后一直抚养小燕,李女士除了给孩子零花钱之外并未给过抚养费。李女士辩称自己每月向张先生父母转账,用于女儿日常生活花销。双方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NG.28.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客观上还发生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李女士对此有过错,侵害了张先生亲权、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NG.28.66,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 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认为,若一方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同时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并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一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惩罚和预防NG.28.66,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法官表示。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