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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上海崇明东滩候鸟栖息地被扩展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崇明分局按照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要求C7电子娱乐,立足深化生态警务,聚焦跨区域严打突出犯罪、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联动江苏启东、海门的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为载体,牵引三地公安机关毗邻区域联巡、警务处置联勤、协查响应联动,切实守护省际交界区域和谐稳定,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崇明分局牵头建设崇启海融合警务工作站,由崇明、启东、海门三地公安机关共同派员入驻,打造区域警务合作实体化承载平台,构建高效、扁平的运作机制,一体化履行指挥调度、安保执勤、治安联管、案件联侦、生态联防等职责,持续推进横沙岛域立体化综合防控和长兴地区圈层防护体系建设。今年以来,崇明分局通过深化跨区域联打联防措施,实现合作区域报警类、纠纷类警情数“双下降”。
近期,崇明分局针对海永、启隆两地人员向崇明岛域流动频繁、涉三地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依托崇启海调解一体化发展工作模式,将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向融合警务工作站延伸,积极联合律师、司法、综治等力量驻点开展调解。目前,已成功化解跨区域矛盾纠纷15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今年以来,崇明分局围绕“边界平安守护”主题,组织合作区派出所以“砺剑2024”系列专项行动为牵引,加强交界区域治安问题联合摸排分析,定期组织集中清查、设卡临检和集中整治,切实维护区域治安稳定。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跨区域协作和同步上案机制,提升跨区域打击效能。定期召开崇启海三地轮值工作例会,确保毗邻联合警力“想到一起、干在一起、融为一体”。
在这两个化工厂,记者看到地上、地下有许多储存罐,里面装满了工业盐酸。这些盐酸是从哪里购买的呢?他们提供的三份购销合同显示,文龙除垢化工厂从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500吨工业盐酸,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吨工业盐酸,从内蒙古普力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550吨工业盐酸,价格都是1元一吨,总共才花了2550元。这两家规模不大的化工厂为什么要进这么多工业盐酸呢?
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有严格的管理。记者来到凌海市公安局,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查到,文龙除垢化工厂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一共申请购买四万多吨盐酸,截至2024年10月就有一万多吨盐酸入库。洪武化工试剂厂2024年1月至10月,购买了2200多吨盐酸。从2022年算起,这两家化工厂就可以获得几百万元的运输费。而且几年来,它们从周边几十家化工企业购进工业盐酸,它们又是怎么处理这几万吨工业盐酸的呢?
那么,剩下的盐酸去哪了呢?盐酸运输必须用危险品运输车,而危险品运输车都有卫星定位系统。记者来到交通部门,查询他们这两辆危险品运输车的行驶轨迹。经过查询后发现,2024年3月至6月,车号为蒙D46377的危险品运输车,经常往返于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锦州市建业镇建业村,并长时间在这里停留,有上百次之多。这个地方周边都是农田,危险品运输车为什么要频繁光顾?
除了这个地点,这辆危险品运输车还经常来到一个名为裕隆长盛机械加工厂的地方。在采访时,附近的村民给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这辆挂车车号为蒙DV068的危险品运输车,直接把车上的液体灌入了地上一个白色的管道里。但记者来到这个厂区时,视频中白色的管道已经不见了,上面新铺了砖。记者找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挖了不一会,视频中的白色管道就露出来了。
据高洪文介绍,他们另外还在两个垃圾填埋场偷排了几千吨的工业盐酸。这几年来,一些化工企业以支付运输费的方式,把难以处理的工业盐酸让文龙除垢化工厂和洪武化工试剂厂等厂家拉走。文龙除垢化工厂和洪武化工试剂厂以获取运输费为目的,大量运回工业盐酸,一部分自己偷排掉,另一部分再付费给他人,由他人偷排掉,他人也从中获利。对于这种长时间、大量偷排盐酸的行为,相关部门表示之前压根就不知道这个企业,对这些情况也不了解。
目前,当地正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这些数量巨大的盐酸,经过层层倒手,未经处理就被直接排放掉,无疑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当地也表示,将检测酸性土壤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这一事件也表明,在化工副产品的去向和处理等监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某博物馆因延迟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1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法院经审理认定C7电子娱乐,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博物馆诉称,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要求,事实上已无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为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博物馆延迟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这也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博物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