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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黑龙江来说,当好国家粮食稳产保供“压舱石”是其首要担当,也是其作为产粮大省的重大政治责任。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永志表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服务保障建好建强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宝泉岭检察院曾经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该院在办案中发现,种子经销商没有严格落实种子追溯制度,购进、销售种子时也没有建立经营档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办案检察官刘学介绍说。
“我们聚焦司法办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检察‘四合一’综合履职模式。”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检察长贾一锋介绍,农垦分院在全省率先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四大检察”职能,探索采用“领导领办+专人专办+联席研究”专业化办案模式,聘请4位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发挥“智库”“外脑”和特聘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作用,全方位加强农垦品牌保护。
红兴隆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某农场种植户张某的600亩休耕地被他人强行种植水稻,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休耕制度,张某还领取了30万元休耕补贴款。对此,红兴隆检察院采取了“公开听证+磋商”、线索移送、普法宣传、检察建议等多元履职模式NG.28.66,追缴违规发放的30万元休耕补贴款,还推动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地方条例,促进黑土耕地保护系统治理。
“保护好黑土地、守护好‘大粮仓’,是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的使命和担当。”刘永志说,“下一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黑土地保护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常态化开展护地、护粮、护农、护苗法律监督,以有力检察举措服务筑牢稳固、可靠、坚实、安全的粮食安全基石。”
万物土中生,有土才有粮。黑土地作为全世界公认的最肥沃的土壤,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在我国粮食安全中起着“压舱石”的作用。保护黑土地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行严格的黑土地保护制度,强化黑土地治理修复,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安全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反复强调的“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强化底线思维,全面提升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定不移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黑龙江可持续振兴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要以‘三全式’(全员、全年、全科)培训和‘三真式’(真案、真庭、真人)实训为抓手,深入开展检察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刚到任便为检察队伍建设把脉开方,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下称“内蒙古分院”)整合“专、兼、聘”师资力量,于今年2月组建了“轻骑兵”,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区110个基层检察院“上门送训”全覆盖,目前已完成40余个。
“我们组建‘轻骑兵’,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基层院究竟‘缺什么’NG.28.66,从而明确‘讲什么、谁来讲’,实现供需对路。”内蒙古分院院长陈宝峰表示。“轻骑兵”针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实际需要分类设课,同步开展思政课堂和业务课堂,内容涵盖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分析、常见环境资源类犯罪若干难点问题等板块。
“同学们久等了!”8月的一天上午,兼职授课教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吴琼接到了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的“送训”任务,为了挤出时间对下指导,她从呼和浩特赶到霍林郭勒后,又马不停蹄地坐上了前往乌拉盖管理区的汽车,当天讲完课后,第二天一大早又匆匆启程返回工作岗位。其他专兼职教师从四面八方赶来,行程也大致如此,在“天边的草原”最美的季节,他们却无暇欣赏风景……
韩某2023年11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机关处以3200元罚款,至评查活动已经过去了10个月,韩某仍未缴纳罚款。相关行政机关既未进行催告,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当地还存在诸多行政处罚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情况。许冉认为,单独为一案制发检察建议显然不切实际,且此案并不涉及诉讼。
“法官、检察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熟悉人家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轻骑兵”师资库还吸纳了资深法官,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晓杰为喀喇沁旗检察院“上门送训”的内容,让检察官卢晓明印象深刻,在之后办理的一起复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他成功推动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诸如此类在“轻骑兵”走过之后打开工作思路的检察实践,比比皆是。
备受关注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有新进展。11月28日上午,该案在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11月29日,寻亲家长雷武泽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被告王浩文仍不承认拐卖了包括其子在内的8名儿童。6月12日,王浩文一审被判死刑。判决书显示,王浩文此前已多次因拐骗、拐卖儿童入狱,在多个省份流窜作案14起,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2001年10月,雷武泽3岁的儿子失踪被拐,后被王浩文贩卖。在雷武泽夫妻寻子近22年后,2023年,他们终于找到被拐走的儿子。雷武泽表示NG.28.66,二审中,王浩文对证据材料提出了新的疑点。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最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以玩具、食物为诱饵拐卖儿童,致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此案中,被告人除了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外,还有两人,分别是1972年出生的王善琼与1963年出生的胡志雄。雷武泽称,一审时,王浩文的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二审中,王善琼未出庭,胡志雄在庭上称其是“受王浩文教唆”。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善琼、胡志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贩卖时,王浩文还曾冒充被害人亲属。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了以上事实,并认定其行为造成了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NG.28.66,让他们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善琼、胡志雄各参与作案一次,拐卖幼儿各一名。三名被告人此前均曾受过刑罚,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同种漏罪记者注意到NG.28.66,此案之前,三名被告人均曾受过刑罚。198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NG.28.66,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浩文、王善琼、胡志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被告人王善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志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主犯拐卖儿童14人一审获死刑,二审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浩文从 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 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NG.28.66,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判决书中写道。在6月12日的一审中,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G.28.66,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雷武泽表示,二审过程中,王浩文对证据材料提出新的疑点。公诉人建议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雷武泽写下民事起诉书,向王浩文等人索赔1元钱,并要求王浩文等人以书面或视频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属赔礼道歉。二审中,法官就此事询问王浩文,王浩文称“我没钱”,并否认拐卖了雷武泽之子。雷武泽表示,二审宣判后,他将再次就上述要求道歉一事进行民事起诉,“讨个明确的说法。”新京报记者 丛之翔编辑 杨海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