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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八达岭法庭(环资法庭)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刘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狩猎工具及野生动物肉品。 2024年初,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延庆区千家店镇村民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经侦查发现,刘某利用猎夹及自制铜丝套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先后猎捕狍子、环颈雉各一只,并以木棍、石头击毙一只猪獾。刘某将猎物剥皮去脏后,部分肉品留作食用,余下内脏及皮毛则丢弃或出售。 经鉴定,涉案狍子、环颈雉、猪獾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狍”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环颈雉”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只,“猪獾”的物种整体价值为800元/只。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北京市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且涉案地点位于生态涵养区及自然保护区,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案扣押的狩猎工具和野生动物肉品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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