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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G.28.66 | 2024年11月28日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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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设置在临清市公安局办案中心二楼,办案区摆放了心理沙盘、布艺沙发、警察公仔,处处营造了温馨的氛围。这个特别的工作区,活跃着聊城首支女警办案机动队的16名女警。她们综合素质过硬,平时在各自岗位上耕耘NG.28.66,一旦需要,就第一时间出现在这里,在法制大队的指导协调下迅速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询问,开展调查取证,同时协同多部门对未成年受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保护救助等工作。

取证工作中,女警办案机动队坚持“一次询问”的原则,提前准备询问方案。未成年受害人的询问、心理疏导均在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进行,办案区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设计风格,让涉案未成年人减少心理紧张和恐惧,一次性全面完成询问、辨认、身体检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女警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最大限度避免二次伤害。

“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让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女警办案机动队队员张楠介绍道,案件办好了,如何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然是她们牵挂的重点。相关案件办结后,女警办案机动队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涉案的未成年受害人专门建立了一人一册的帮扶档案,将帮扶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办案工作的延伸,通过及时掌握帮扶对象情况NG.28.66,实时跟踪帮扶效果,将帮扶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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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上买猫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买家在宠物猫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但卖家以已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拒绝。最终,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NG.28.66,判令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某平台上的宠物店购买了1只英国短毛矮脚猫。该宠物猫销售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敬请谅解!”“特别注意由于非宠物问题发生不想购买的原因,私人原因(例如不想养了,家里不能饲养活体等)都不给予退款,望理解”。付款下单后当晚,李某认为宠物质保时间仅有15天过短、想延长到一个月被卖家拒绝,遂申请退款。卖家则表示NG.28.66,质保时间已提前告知、涉案宠物已出库送检、体检完成后即会发货,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随后,卖家给李某留言,告知李某涉案宠物即将完成体检,询问是否发货。李某回复“我早就取消订单了,全额退款。”宠物体检完成后,卖家仍旧发货并通知李某。李某再次表示“你这是强卖”“肯定会拒收的”。2023年3月26日,涉案宠物送抵李某所在的城市,李某拒收,认为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构成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该条款并非全然否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购买前述特殊商品时的单方解除权。在销售者发货之前,尤其在销售者尚未开始为履行发货义务做准备之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如因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给销售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宠物猫系活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商品发货之后,如运输成本较高、退货导致活物死亡的风险较高等。而在发货之前,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并不突出。李某在下单后十小时内即申请退款,彼时涉案商品尚未发货,其并不存在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前所述,李某依法享有在合理期间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等表述,则完全排除了李某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申请退款的方式通知卖家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已于当日解除NG.28.66,卖家应向李某退还货款。关于李某要求卖家赔偿三倍货款的请求,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卖家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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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房屋所有权人因被拖欠租金,将承租人及转租后的实际使用者一并起诉要求腾房,获法院支持。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案涉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将房屋出租并交付给B公司。后B公司因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以租金冲抵借款,张某后将案涉房屋转而出租给郑某。现案涉房屋由郑某居住使用。因B公司欠付租金,且B公司多次向A公司承诺归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却未予兑现,A公司将合同相对方B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郑某诉至法院NG.28.66,请求确认因B公司违约,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B公司与郑某腾退返还案涉房屋。郑某认为A公司无权要求其腾退返还案涉房屋,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转租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且转租合同尚未到期。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案涉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次承租人郑某即失去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其对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负有腾退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郑某提出的其依据与案外人张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利的抗辩事由,并不能免除其腾房义务。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编辑:茅国琪责任编辑:范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