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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佛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官网介绍,代杰文,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本硕(七年制)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2014年8月-2025年4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颅颌面外科工作,2025年5月来到佛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佛山市口腔医院)工作。兼任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遗传病与罕见病专委会常委、口腔生物医学专委会委员。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4项,其他课题11项。以第一/通信作者在Science Advances、Bioactive Materials, Journal of Dental Research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参译专著2部,参编专著3部。获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浦江人才、上海市杰出青年医学人才、中华口腔医学科技奖二等奖等荣誉。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被告为了分手,向原告承诺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赠与合同。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双方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