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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分得80%抚恤金。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王与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王一和王二,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与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时的直系亲属只有王一与王二。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老王家属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 因王一与王二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王一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因老王之妻老李先于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王一、王二二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与王一的关系更为紧密,王一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亦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北京石景山区一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员因汽车租赁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刀具捅伤。因汽车租赁公司未给该业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石景山区检察院联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协调区人社局推进工伤认定程序。据了解,2023年12月6日,刘某乙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员刘某甲因汽车租赁后续问题发生纠纷,后携带刀具到该公司捅刺刘某甲,致其轻伤一级。2024年3月15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对刘某乙提起公诉,石景山区法院于同年5月30日以刘某乙犯故意杀人罪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石景山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发现,刘某甲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核实,某汽车租赁公司未为刘某甲办理工伤保险,刘某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11万余元,绝大部分系借款,其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因案致困。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救助,共同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生活困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监督不到位的线索并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双方第一时间就该线索进行沟通研判,并与石景山区人社局、石景山区社保中心召开案件会商会,推进案件办理。针对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石景山区检察院向石景山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其提供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推进工伤认定程序。某汽车租赁公司依法完成社保登记,并为刘某甲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刘某甲伤情也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检察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履职,暂缓该公司注销程序,维护各方主体权益。依托该案办理,石景山区检察院研发“社保登记及社会保险费追缴法律监督模型”,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普遍性问题。该院运用该模型发现线索70余条,并推广至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及其辖区院运用。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鸿起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道路工程、涉水工程、保险经纪服务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