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28.66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路佳享有的诉讼权利NG.28.66,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毕路佳利用担任原遵义医学院党委委员、原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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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要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树立监督公信。”应勇表示,立案监督重在加强对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事“挂案”等问题。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正向衔接工作,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更加注重监督质量,防止以罚代刑。依法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做好对主管机关回复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促,防止当罚不罚。
应勇指出,侦查活动监督重在加强对严重违法情形的监督。要着力加强对侦查取证违法、侦查措施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等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监督力度,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索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机制,依法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特别是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等趋利性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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