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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王宁 韩萌)新京报记者从北京铁路公安处获悉,近日,北京丰台站派出所三天内连续寻回两名离家出走的未成年女孩。 11月23日9时许,北京丰台站派出所接到张女士电话报警称,自己16岁的妹妹因和父母发生矛盾,赌气离家出走。父母打听到妹妹可能乘坐厦门北开往北京丰台的D132次列车。了解情况后,北京丰台站派出所迅速与D132次列车乘警取得联系,协助帮助查找。很快,乘警就反馈了张女士的妹妹在列车上的消息。11时许,列车到达终点站,北京丰台站派出所民警带着张女士和车站工作人员一起到站台上接走女孩。民警带着张女士和车站工作人员到站台上接走女孩。 图源:北京铁路公安处11月21日,北京丰台站派出所接到吕女士的电话求助称,17岁的女儿离家出走,可能坐上火车前往北京丰台站。接报后,民警迅速与包头开往南宁的列车乘警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帮助查找。乘警在列车上找到了吕女士的女儿李某。21时许,列车到达北京丰台站后,北京丰台站派出所安排女民警李玥陪伴李某。李某向李玥吐露心声,称自己最近考试没考好想出来散心,与父母沟通过程中又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在李玥的耐心劝说下,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表示今后会和父母多沟通,不再意气行事。当日23时许,吕女士委托朋友来到北京丰台站接走女儿,并再三对民警们表示感谢。民警对李某进行开解。 图源:北京铁路公安处 北京丰台站派出所提示,家长教育未成年子女要有耐心,多和他们进行沟通,防止激化矛盾。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中新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孙自法)由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空天院)主办的2024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年会暨创新成果发布会,近日在北京举行,包括多位院士在内,来自国家部委、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约300名专家和业界代表与会,聚焦“定量遥感·云端赋能”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中国科学院空天院院长、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理事长吴一戎院士表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对全球资源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响应的及时了解,已经成为国家的重大需求。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遥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的重大使命,要把握时代机遇,攻克瓶颈难题,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让遥感技术在理论创新、产业应用和人才培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支撑航天强国建设。
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周成虎院士表示,中国遥感事业发展突飞猛进,对地观测技术的进步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卫星的密集发射,让人们从认知地球、感知地球,到推动遥感深入各行各业。要做好遥感与其他前沿技术融合,推动中国遥感应用变革,加速向地理智能时代迈进。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ku游网页版,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ku游网页版,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ku游网页版,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ku游网页版,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