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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771771威尼斯.cm | 2024年11月30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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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甘肃兰州网友近日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兰州城关区和七里河区小学英语一年级开设,用人教版(一年级起点)课本,一周三节英语课。安宁区和西固区小学三年级才开设英语课,用人教版(三年级起点)课本。少数学校虽然一年级开课,每周一节效果不明显。这造成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西固区英语起点不在一个起跑线的不公平现象。

11月26日,兰州市教育局经核查研究后答复称,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明确,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起始年级为三年级;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在一至二年级开设771771威尼斯.cm,以听说为主。据此,结合甘肃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兰州市各小学在三年级起开设英语课,一部分教研能力较强、可以支持开课的小学在一二年级开设了英语口语课程。经询问,网友所在地为兰州市安宁区。目前,安宁区已经有部分小学在一年级开设了英语课程,未开设学校的主要原因是英语学科教师紧缺、不足以支持开课。

漳州市芗城区教育局就此回应道,在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相关政策中,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关于课程设置的规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4〕9号)中明确了英语学科在小学阶段开设的起始年级为三年级。每周总课时内按规定比例开设各科课程,主要情况为一二年级每周总课时数为26节(包含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科学、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校本课程);三至六年级每周总课时数为30节,新增了英语、信息科技课程。

报道中,成都市基础教育研究会会员、成都市锦江区教科院英语教研员薛玉兰以成都地区所使用的中小学人教版新教材为例,作出了解释,“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新增了实践应用、拓展阅读两个板块的内容。其目的也很明显,更注重孩子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而非只是应付考试。”薛玉兰总结,基于这些大方向,英语新教材就呈现出了词汇、句子数量增多,更加注重口语、阅读和写作,而语法、音标等知识点减少的特点,“这也是很多人觉得教材变难了的地方所在”。

在《信息时报》的报道中,有家长认为,三年级英语“难”,“翻开书就是句子而不是单词,还不学音标,小朋友真的能吃得消吗?”对此, 广州市越秀区朝天小学三年级英语老师程可欣认为771771威尼斯.cm,家长觉得“难”,是认为课本中的所有东西都要学会,实际上并非如此。“英语作为一门语言,需要多听多说多读。课本里图文并茂,课堂上老师会教,课后学生完全有能力把句子读出来,即使是第一年学习英语的孩子也能掌握。而且,三年级英语的评价要求并不高,课本的内容并非全要考查,家长不必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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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某公司因办公需要承租房屋,其员工在中介A公司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看房。当日该员工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甲方(某公司)委托乙方(中介A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义务: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中介A公司亦在该《看房确认书》上盖章。后续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中介A公司就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个月后,该公司通过案外中介B公司与涉诉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中介费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业主并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出租房屋,某公司亦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租赁房屋。中介A公司认为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有效的,其另找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的行为是违约,某公司并未证明他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涉案房源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中介B公司比中介A公司更早满足承租公司的租赁条件、并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某公司的“跳单”行为,导致中介A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中介费用,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承租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首先,涉案房屋并未委托中介A公司独家代理,中介A公司对于房源信息的掌握不存在唯一性;其次,根据某公司与两家中介分别沟通的情况及最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情况来看,能够证明某公司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房租金额、租赁时间、装修改装等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中介A公司并未能够给予某公司同等租赁条件,中介A公司主张某公司存在“跳单”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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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编辑:吉娇世责任编辑:宗政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