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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9479威尼斯 | 2024年11月30日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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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某公司因办公需要承租房屋,其员工在中介A公司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看房。当日该员工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甲方(某公司)委托乙方(中介A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义务: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中介A公司亦在该《看房确认书》上盖章。后续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中介A公司就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个月后,该公司通过案外中介B公司与涉诉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中介费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业主并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出租房屋,某公司亦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租赁房屋。中介A公司认为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有效的,其另找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的行为是违约,某公司并未证明他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涉案房源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中介B公司比中介A公司更早满足承租公司的租赁条件、并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某公司的“跳单”行为,导致中介A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中介费用,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承租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首先9479威尼斯,涉案房屋并未委托中介A公司独家代理,中介A公司对于房源信息的掌握不存在唯一性;其次,根据某公司与两家中介分别沟通的情况及最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情况来看,能够证明某公司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房租金额、租赁时间、装修改装等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中介A公司并未能够给予某公司同等租赁条件,中介A公司主张某公司存在“跳单”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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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9479威尼斯,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9479威尼斯,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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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上买猫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买家在宠物猫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但卖家以已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拒绝。最终9479威尼斯,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某平台上的宠物店购买了1只英国短毛矮脚猫。该宠物猫销售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敬请谅解!”“特别注意由于非宠物问题发生不想购买的原因,私人原因(例如不想养了9479威尼斯,家里不能饲养活体等)都不给予退款,望理解”。付款下单后当晚,李某认为宠物质保时间仅有15天过短、想延长到一个月被卖家拒绝,遂申请退款。卖家则表示,质保时间已提前告知、涉案宠物已出库送检、体检完成后即会发货,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随后,卖家给李某留言9479威尼斯,告知李某涉案宠物即将完成体检,询问是否发货。李某回复“我早就取消订单了,全额退款。”宠物体检完成后,卖家仍旧发货并通知李某。李某再次表示“你这是强卖”“肯定会拒收的”。2023年3月26日,涉案宠物送抵李某所在的城市,李某拒收9479威尼斯,认为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构成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该条款并非全然否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购买前述特殊商品时的单方解除权。在销售者发货之前,尤其在销售者尚未开始为履行发货义务做准备之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如因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给销售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宠物猫系活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商品发货之后,如运输成本较高、退货导致活物死亡的风险较高等。而在发货之前,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并不突出。李某在下单后十小时内即申请退款,彼时涉案商品尚未发货,其并不存在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前所述,李某依法享有在合理期间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等表述,则完全排除了李某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申请退款的方式通知卖家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卖家应向李某退还货款。关于李某要求卖家赔偿三倍货款的请求,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卖家不服,提起上诉9479威尼斯,北京四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编辑:唐昌辰责任编辑:邰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