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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 入湖河道水质应当严格管控,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实施分类保护,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重点,打造入湖清水通道,保障湖泊水质和生态安全。由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工作,综合协调处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入湖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治理措施。此外,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实行河长制,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NG.28.66,并根据河长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条例规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开展与入湖河道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外。譬如禁止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在入湖河道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属于禁止行为之一。“在入湖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域生态平衡。在入湖河道因地制宜逐步恢复原生水生植被,促进土著水生动物种类和种群增加,恢复和保护鱼类、鸟类等栖息地;科学合理地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水生生物,开展监测评估,适时组织种群调控;建立常态化外来物种入侵监测、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机制搭起货架,服务陈列其上。在综治中心一层,人民调解(法律咨询)、行政调解及仲裁(劳动争议)、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服务、检察监督5个服务窗口依次排开,全方位、全流程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诉求。二层则配备了心理咨询、家事纠纷、物业纠纷、邻里纠纷等特色调解室以及法律援助中心、法学会会员之家等,充分发挥入驻部门、“五大专家库”及“金牌调解员”力量,协助推动矛盾纠纷化解,让群众带着诉求来,带着笑容回。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认为,完善孤独症儿童发展全程关爱服务体系和保障政策,并将关爱服务年龄段扩展至全生命周期,意义重大。这意味着我国向孤独症人群提供的服务从补缺式救助向系统性赋能转型,将以前散见于相关体系中的制度支持系统化,更有利于促进孤独症人群的融合和全面发展NG.28.66,减轻孤独症家庭的负担,推进社会公平。
在王君看来,孤独症儿童需要全方面和持续性的政策保障。全方面体现在,孤独症儿童在康复方面、教育方面、医疗方面、社会保障方面等都需要支持和保障;持续性表现在,孤独症儿童从初诊到就学、工作、社区生活、被托孤的全生命周期都需要支持和保障。孤独症人士需要的支持和保障范围广、时间久,而当前相应政策规范的制定存在滞后性和缺失。
李欣认为,劳动法律应该将孤独症人群的就业融合纳入其中。构建“法律保障—能力适配—岗位开发—社会支持”四位一体的融合就业体系,建立阶梯式就业过渡机制(预备就业—支持就业—稳定就业),匹配孤独症群体的就业岗位,构建“企业—家庭—社区”支持网络,可能是较务实的融合措施,让孤独症群体家庭看到孩子独立生活的希望。
在李欣看来,融合教育也缺乏法律保障。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推进融合教育保障,保障孤独症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适龄孤独症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一人一案”教育安置措施。此外,针对义务教育后的衔接困境,可以考虑扩大职业高中学位供给,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孤独症学生随班就读,或推动普通中职学校增设特教班。
她认为,孤独症人群亟需的监护制度仍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方案。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监护人,这是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孤独症群体监护人的制度依据,但细则仍需要完善。例如,监护组织资质不明确、监护职责边界模糊、监督机制缺位是孤独症人群监护面临的几大障碍。未来可以在民法典框架下,由立法机关出台有关监护的单行条例,构建分级监护网络,完善人财分离的监护模式,为孤独症患者及其家庭提供长期的可持续的制度性支持。
业内人士呼吁为孤独症群体制定一部系统的专门法律。王君认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能全面系统地涵盖孤独症人士从出生到死亡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障,对其在康复、教育、医疗、就业、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相关保障措施进行统一规定,可避免不同领域立法衔接不畅的问题,也可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提高社会对孤独症群体的关注度,增强社会的包容度和支持力度。但立法过程较为复杂和漫长,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