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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小史与MCN机构也就是多频道网络机构NG28官网入口注册,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小史于指定平台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合同还约定了小史每月最少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小史提出,违约金过高。主审此案的法官,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娅分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被告小史面部特征,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而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群体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两者结合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所以,MCN机构与“中之人”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NG28官网入口注册,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虚拟主播分为真人驱动、AI驱动两种模式,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依靠动态捕捉技术,将真人的表情与动作同步映射到虚拟形象上,既保留真人主播的个性,又被赋予虚拟形象的外观,在市场收益和参与热度等方面表现良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此案的审理,填补了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法律空白。
这个案件涉及的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也没有裁判先例。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的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这些都为相关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根据邢志强的陈述,1995年案发时他22岁,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干警。因对枪支感兴趣,他向朋友借了一把小口径运动步枪和两发子弹。当年6月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他约上当时的女朋友小娜、朋友王大名到乌兰花水库(别名:东梁水库)大坝打玻璃瓶子。在打靶时,一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从山坡冲下来。他认出这名男子是孟永清。
公诉人称,从执行任务的角度分析,案发时没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没有给邢志强派过任何抓捕任务,且案发当日,邢志强等三人在水库玩耍未执行任务。另从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角度分析,邢志强身为警察,案发当日身着警服,对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有进行阻拦盘查的权利;在孟永清拒绝阻拦盘查且反抗伤人时,有追查的权利。但邢志强超出盘查追查的范围,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孟斌礼说,他将孟永清安顿好后,将情况告诉妻子刘五仙。刘五仙连夜寻车准备将孟永清送往呼和浩特的医院。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以及其他近亲属的证言称,1995年6月8日早上,被送去呼和浩特市的医院途中,孟永清眼睛失明,刘五仙想将孟永清就近送医去四子王旗医院,但孟永清摇头表示不去,后改去武川县医院。此时距离孟永清中枪已过去三十多个小时。
乌兰察布中院一审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其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开枪细节,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此前认定,先是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孟永清,在一处树林,孟永清用刀将其划伤后逃离。后同行打靶的王大名带着枪找到邢志强,邢志强带着枪让王大名驾车继续追。二人在某村再次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
邢志强称,当时王大名猛地一踩油,摩托车往前蹿,他两脚一撑站到地上;孟永清骑车向他撞来,他一只手拿着步枪当棍子一样抡来抡去,同时躲避。孟永清骑车来回掉头向他冲撞,至少三回。“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抠了,还是这支枪因为挥动被震动响了,还是挂(撞)在什么地方去,反正这支枪是响了。”邢志强说,枪响后,他的脑袋里一片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枪支等关键物证已经无法找到。据财新此前报道,2020年9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办公楼历经数次搬迁,且涉及时间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手续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2020年10月,该局治安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的枪支入库、销毁情况的相关材料未找到。
根据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资料,在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王大名一共做了17次证言。关于枪击细节,他的证言前后说法不一NG28官网入口注册,比如2020年9月1日NG28官网入口注册,王大名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枪,没有听见枪响”;2020年9月27日,他说“我(王大名)感觉到邢志强有三次举枪瞄准的动作,邢志强至少开了三枪”。
此次重审庭审第二日,11月27日,王大名首次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对于邢志强当年开枪细节,他称“没看到开枪,没听到枪声,没有看到孟永清中枪的过程”。关于孟永清驾车来回冲撞时NG28官网入口注册,邢志强下车了还是坐在其后面,王大名称“这个我记不住了”。其他一些细节,王大名大多称不清楚、记不住了。最后,他表示以本次庭审陈述为准。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服务时,未能根据借款人需求办理贷款,最终被判决向借款人返还部分服务费。借款人委托中介办理银行贷款未成NG28官网入口注册,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据了解,2023年4月,因手头资金不足,为购买心仪的车辆,史先生想从银行贷款50万元。为了尽快获得贷款,史先生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咨询贷款业务,表明希望通过抵押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中介公司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史先生个人征信较差,无法办理此项业务,建议史先生先借款,用借来的钱把名下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清,过两个月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再用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归还个人借款。2023年4月25日,史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史先生委托该公司代理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根据史先生贷款意向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建议,协助整理材料、办理贷款相关事项及相关手续等。合同对服务费进行了约定,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授信一笔收取一笔,银行放款后贷款公司优先代扣。合同中NG28官网入口注册,史先生写明了贷款需求金额是50万元,同时也向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想做房屋抵押贷款,十年分期还款。次日,史先生根据此前该中介公司的建议,经该公司介绍,向个人出借方田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8000元。当日收到40万元借款后,史先生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贷款成功服务确认书与责任申明,载明:“史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在银行借款NG28官网入口注册,确认已全部收到贷款,总金额为40万元,现贷款中介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至此,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NG28官网入口注册,对服务合同内容均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服务合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史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6000元服务费及600元材料费。两个月后,史先生认为自己已能够办理十年期50万元的银行贷款,遂联系中介公司。然而,该公司却告知史先生,50万元的贷款额度无法办理十年分期,如果想十年分期还款,只能办理100万元的贷款,如需办理,公司可以继续为史先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原本打算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偿还田某出借的40万元的计划落空,史先生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并支付了利息。本是因为不想欠亲友人情才找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结果不仅没能按照自己的要求如愿从银行贷款,反而还为此支出了5万多元的费用,史先生越想越气,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共计36600元。法院认定中介存在过错,提醒贷款中介诚信经营史先生认为,自己已明确表示要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虚假承诺,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退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已收取的36600元服务费系针对史先生向田某个人的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贷款服务合同义务,不应退还服务费。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认可其签订服务合同和收款确认书系基于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田某的借款,服务费也与田某的出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签订服务合同。但根据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中贷款需求的填写,服务合同中贷款方均为银行。从史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史先生咨询贷款时已明确提出自身贷款需求为向银行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显著影响利息和服务费,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服务咨询机构,在明知原告的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先生,存在过错,且其仅提供贷款咨询服务,未协助史先生向银行贷款成功即收取36000元服务费亦有失公平。鉴于史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史先生35000元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材料费600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全额退还。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史先生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审理法官提示,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贷款需求并向中介明示,签署贷款委托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对服务费用收取及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重点关注,切勿随意签署空白合同,避免因签署合同不够审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署贷款委托合同前,要综合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谨慎听取贷款中介提供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承诺仔细甄别,避免因过度相信贷款中介建议造成自身陷入被动。在选择贷款中介时,注意审核贷款机构的资质。同时,借款人也要及时留存好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提醒贷款中介,在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收费,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套路,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过度收费等情形。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刘宇佳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