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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设置在临清市公安局办案中心二楼,办案区摆放了心理沙盘、布艺沙发、警察公仔,处处营造了温馨的氛围。这个特别的工作区,活跃着聊城首支女警办案机动队的16名女警。她们综合素质过硬,平时在各自岗位上耕耘,一旦需要,就第一时间出现在这里,在法制大队的指导协调下迅速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询问,开展调查取证,同时协同多部门对未成年受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保护救助等工作。
取证工作中,女警办案机动队坚持“一次询问”的原则,提前准备询问方案。未成年受害人的询问、心理疏导均在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进行,办案区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设计风格,让涉案未成年人减少心理紧张和恐惧,一次性全面完成询问、辨认、身体检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女警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最大限度避免二次伤害。
“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让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女警办案机动队队员张楠介绍道,案件办好了,如何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然是她们牵挂的重点。相关案件办结后,女警办案机动队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涉案的未成年受害人专门建立了一人一册的帮扶档案,将帮扶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办案工作的延伸,通过及时掌握帮扶对象情况,实时跟踪帮扶效果,将帮扶举措落到实处。
闫狗旦并未出示煤矿被转让给他的相关协议。澎湃新闻调查发现,2005年,时任村支书高贵明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将后庄煤矿转让给闫狗旦,但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村民们认为,按规定转让协议应属无效;2007年,闫狗旦一方向相关部门申请矿企改制登记时,提供了一份村委会转让后庄煤矿资产给闫狗旦的协议,后该协议被确认为虚假材料,改制登记也被撤销;而到了2009年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闫狗旦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正式签订协议书,将后庄煤矿转让给了对方,获得逾亿元的转让款。
“整合的事一直是闫狗旦去谈,把我们村委会撇在一边。”从2005年到2017年担任村委会主任12年的高树峰回忆,2009年他曾带着闫狗旦伪造的协议、假公章鉴定书等资料,多次去找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公司,后来吕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带他去太原找总公司,见到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相关领导,“他们讲整合煤矿的事还在谈判,以后再说”。
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