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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kai云体育app官网版下载,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kai云体育app官网版下载,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该协会还加强与公、检、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妇联、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相关执业活动进行规范统一。积极推进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及时对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进行指导,督促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质认定工作。截至目前,宁夏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12家机构均已按要求全部通过实验室省级资质认定,通过率达100%。
据近日法治网报道,张某是江苏泰兴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有20年,其间多次被评优评先。前段时间,张某因在工位上睡了1个小时觉,被公司以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随后张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客观上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即使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制度,也不能直接适用。公司简单粗暴地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这一事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天平显而易见地发生了倾斜。工作20年、多次被评优,张某在工作上的表现可圈可点,然而,只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睡岗1小时,公司便直接将其开除——用人单位成了地位畸高的一方,“手起刀落”地给了劳动者重重一击,惩罚力度超过了劳动者的犯错程度,这种管理方式不仅缺少了“人情味儿”,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何为“严重”的判定,用人单位不可任性,应从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当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调岗降职等其他办法能够起到警示、惩戒、纠正作用时,肆意妄为地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行为失当的法律后果。
从内容上看,该公司《员工手册》载明,上班时间有睡觉等行为,不论职位高低,均予以辞退或解聘,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这显然过于苛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不具有合理性;从程序上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用劳动者并不知情或并未同意的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
当然,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睡觉并不值得鼓励,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特殊性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为睡岗导致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损失,必将获得与过错相当的处罚。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小过”无限放大,或是为逃避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的经济补偿寻找借口,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职场的公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