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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书记湛东升,中国工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廖林,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谷澍,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张辉,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金良,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张宝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建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丁向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希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尹兆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玉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佑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亮等先后发言,结合各自机构参与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成果和创新实践,围绕更好发挥机构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所需,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谈了想法建议。市领导认真倾听记录,对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长期以来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陈吉宁说,当前,上海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战略擘画,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新征程上,上海所具备的国家战略优势、改革开放优势、科技创新优势、龙头带动优势,为中央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希望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在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共推高水平改革开放、共育新质生产力上深化对接、携手合作,不断打开新空间、注入新动能,推动中央金融机构和上海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欢迎中央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金融市场和产品开发,推动金融机构集聚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新业务探索,开展衍生品创新,积极参与再保险“国际板”等金融开放平台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助力上海加快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在科技金融、离岸金融、长期资金入市等金融改革试点,对外贸易、国资国企、营商环境等改革事项上携手合作、同题共答,将机构自身改革、首发产品、先进技术放在上海先行先试,推出更多具有首创意义、引领作用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上海各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抢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机遇,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面向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具有长期稳定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开发更多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丰富投融资工具,扩大科技保险产品供给,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优化上海金融环境。上海将一如既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抓好高效对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落实,助力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实现更好更大发展。
乡村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直是邻里关注的焦点。随着村庄发展和居民翻建房屋的需求增加,邻里间因土地边界、滴水(一座房屋和毗邻的建筑物之间为了房檐上排泄雨水而留下的空地 )距离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建房纠纷,法院最终根据乡村土地关系背景、合同性质、习惯、诚信原则等因素,判决违约方将违约建筑拆除。 一方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另一方封顶 11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居东侧,王某居西侧。2017年,李某申请翻建房屋,2021年之前,其房屋主体框架已完成,四周有院墙,未封顶。2021年,王某也申请翻建房屋。同年5月,双方达成《四邻滴水协议》并签字确认,协议约定:王某与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 协议达成后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王某开始翻建房屋,北正房主体已完工。李某在自家房屋封顶时发现,因王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留出足够滴水,导致两家之间距离过近,无法完成封顶,且房屋受潮,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现场确认,双方北正房北端顶部之间相距18厘米,南端相距5.5厘米。李某认为,王某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其封顶,故要求王某将翻建过程中垒建的进入双方之间40厘米滴水范围内的建筑全部拆除。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20厘米,由于李某没有留,所以王某也没有留。对此,李某认为,自己翻建房屋在先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且房屋四至已定,王某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在翻建房屋时,将0.4米滴水留出。 双方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 平谷法院认为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四邻滴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即“王某现需翻建住房,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李某认为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王某则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0.2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首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0.4米怎么留,在双方协议时意向应该是明确的,但王某庭审中作出两种不同解释,答辩意见前后存在明显矛盾,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就缔约背景、磋商过程而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在李某主体结构框架已建、西房山已基本建成、王某申请翻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王某辩称的内容均需李某将已建成的北正房西山墙拆除并向东移,明显有违常理。 就履行行为而言,要求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并不代表这0.4米都是王某留出的滴水,因为王某也认可李某翻建时西北角向东退回了20厘米至30厘米。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现在虽然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但结合该条款的订立背景、约定内容、通常理解、农村建房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可以确定李某对此协议的解释符合双方缔约本意。王某不顾双方协议约定及李某先翻建的情况,未按照协议约定留出足够距离,导致对李某房屋造成影响,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违约建筑拆除,后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相邻合同条款 法官提及,实践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的邻里合同,对条款的理解应结合乡村土地关系的背景和特点。 就合同性质和目的而言,邻里合同的解释应朝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方向进行,即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就习惯而言,解释时应考虑涉案宅地所在地是否存在与相邻关系相关的习惯,如因两宅相距过近而约定俗成地禁止任何一方的房屋出檐等。 此外,就缔约背景、磋商过程而言,对邻里合同的解释应考虑缔约前双方宅地、宅屋的历史情况,如坐落位置、面积、相邻情况,及缔约时已发生的变动情况等。如影响和睦相邻关系的维持,应从相邻宅地的历史及现状出发,理解邻里合同。 “最后,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相邻合同条款,这要求当事人一方面应对合同条款的陈述意见保持前后一致,不得出尔反尔;另一方面应合理兼顾邻里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对方履行邻里合同内容时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秉持善意去合理解释合同并妥善履行义务,从而共同营造睦邻友好、和谐友善的生活环境。”法官说。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