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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红称,姐姐和姐夫于2004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现在女儿18岁、儿子16岁。夫妻二人当年是在单位食堂认识的,李某春比吴某莉大两岁。他们谈了一两年的恋爱,但吴家一直很反对两个人在一起。李某春和吴家住在一个镇上,家里的兄弟姊妹比较多。两人结婚后,姐姐一直任劳任怨,跟着李某春走南闯北,“他俩结婚时,连自己的房子都没有。家里住了兄弟三人。我姐为了和他过日子,陪他住在村中废弃的学校,后来还陪着他去福建、新疆辗转打工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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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咸安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召开涉企社矫对象座谈会,陈某反映了自己的难处:“从咸宁到广州,一去一回起码要两天时间,作为公司负责人,很多事情都需要我亲自去处理,但社矫期间请假手续较繁琐,能否在请假流程上适当简便些?”检察官现场向陈某讲解了相关司法政策,告知其可以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6个月。
在全面摸清陈某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及其在社矫期间表现等情况后,5月6日,该院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就陈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项开展公开听证。经充分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陈某外出经营需求应予满足。随后,该院向咸安区社矫局发出检察建议。咸安区社矫局经审核,批准了陈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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