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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马骏在会上表示,为贯彻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文件精神,学会自2022年起发布并上报“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其中3项中医药先导技术入选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系列榜单(2022年1项,2023年2项),1项荣获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充分彰显了学会开展本项工作前瞻引领的学术价值。为充分激发中医药作为原创科技资源的优势和潜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促进中医药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科创中国”建设走向深入,按照中国科协遴选发布“科创中国”系列榜单要求,中华中医药学会开展了2024年“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征集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专家遴选,确定了2024“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
据悉,心血管事件链概念带来防治理念由单因素、单环节向整体、连续、全程干预转变,如何突破瓶颈难题实现系统干预成为重大课题。“瞄准世界医学前沿的复方中药高水平研究范式”技术项目在络病理论创新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贾振华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下,技术团队首次提出心血管事件链“治本病,防未病”——防上游因素、治当前病变、控下游传变系统干预新观点,揭示传变病机特点及用药规律,形成系统干预方案;国际标准高质量循证研究取得系统干预心血管事件链重大突破,代表药物预防2型糖尿病取得中医药突破性进展,获得稳定冠脉易损斑块临床影像学金标准证据,改善心梗预后为10年来药物治疗国际重大突破,解决房颤术后复发难题优化了药物治疗方案,改善心衰预后取得中西医联合治疗的新突破;阐明了系统干预的科学内涵。通络代表药物津力达颗粒、通心络、芪苈强心、参松养心胶囊研究成果分别发表在JAMA、Nature Medicine、JAMA Internal Medicine、European Heart Journal等国际顶刊。
该技术团队在中国工程院吴以岭院士带领下,创建了“理论+临床+新药+实验+循证”五位一体中医药创新转化新模式,着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深化络病理论创新研究为先导,为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行业示范,不断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显著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该团队在中医学术发展史上首次系统构建络病理论体系,创建的中医络病学新学科被列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水平重点学科,形成核心竞争力。出版《络病学》教材在海内外40余家高等院校开课,“中医络病诊疗方法”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创新显著提升临床重大疾病防治水平,转化形成创新专利中药14个,涵盖心脑血管、呼吸、肿瘤、泌尿、精神卫生等领域,其中10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5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先后主持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50余项,曾获国家科技奖励6项,其中“中医脉络学说构建及其指导微血管病变防治”项目获2019年度医药卫生领域唯一一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被列入新时代中医药标志性科技成果(2012-2022)第一大类别“中医药新学说新学科形成”的首位。“中医络病理论体系构建与创新转化”列入中国工程院与大国工程。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开元88ky注册送88,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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